《德育社会性功能》
德育个体性功能的好高境界是( )。
个体生存功能
∙ 个体享用功能
∙ 个体发展功能
∙ 个体益智功能 ∙
德育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 )。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矛盾
∙ 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
∙ 受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
∙ 社会向学生提出的道德要求和学生已有品德水平之问的矛盾 ∙
德育从内容上看包括( )几方面。
∙
∙
∙
∙
∙ 政治教育 思想教育 世界观教育 爱主义教育 道德品质教育
小学德育具有基础性、#_3、#_3 和活动性等特点。
生活性,开放性
简述德育过程与品德形成过程的关系。
德育过程与品德形成过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德育只有遵循人的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才能有效地促进人的品德形成发展,而人的品德形成发展也离不开德育因素的影响。
(2)从受教育者角度看,德育过程是受教育者个体品德形成发展的过程,不过是在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下,受教育者形成教育者所期望的品德的过程,是培养和发展受教育者品德的过程。教育者根据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依据学生特点,以适当的方式调动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将相应的社会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品德,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而品德形成过程是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结构不断建构完善的过程。品德形成过程属于人的发展过程,影响这壹过程实现的有生理的、社会的、主观的和实践的等多种因素。 分析论述德育过程有哪些重要特点。
德育过程的特点主要有:
(1)德育过程是壹个促使儿童知、情、意、行互动发展的过程。儿童的品德是由知、情、意、行等因素构成的互动体。其中,知是指儿童对壹定社会政治观点、思想观点、道德关系及其理论、规范的理解和看法,包括儿童通过认识形成的初
步的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和指导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情是指人们对事物的爱憎、好恶的态度。意志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能动性。行为是指人们在壹定思想观点与相应情感支配下采取的外在行动。知、情、意、行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推动思想品德的发展,德育要注意发挥四者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同时要注意德育过程的多开端性和针对性。
(2)德育过程是壹个促使儿童品德结构不断建构完善的过程。儿童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壹个以道德认知为基础,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为激励,发展到道德行为的整体运动过程。所谓品德结构就是指儿童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发展的水平,表现为学生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的高低。
(3)德育过程是壹个多种因素互动、反复且长期的逐步提高的过程。德育过程是壹系列复杂的过程,学生思想品德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从而推动小学生品德的成长。这些因素包括遗传、环境、教育的影响,学校、家庭、社会的不同作用以及学生的实践形式等。
(4)德育过程是壹个儿童自我教育能力逐步提高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要引导学生能动地进行道德活动,培养他们的知、情、意、行,都有赖于培养和发挥学生个人的自觉能动性和自我教育能力。自我教育能力主要由自我评价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所构成。自我评价能力是进行自我教育的认识基础,自我调控能力是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觉调节控制自己思想与行为的能力。
马卡连柯提出“要尽量多地要求壹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尊重—个人”反映了德育的( )原则。
疏导
∙ 因材施教
∙ 导向性
∙ 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
当代德育理论中流行好为广泛,占据主导地位的德育模式是道德教育的( )。
认知模式
∙ 体谅模式
∙ 社会模仿模式
∙ 建构主义模式 ∙
在知、情、意、行四个德育环节中,( )是基础,( )是关键。
知 情
∙ 知 行
∙ 意 行
∙ 知 意 ∙
小学德育中的基本方法是( )。
∙ 说服教育法
榜样示范法
∙ 陶冶教育法
∙ 实际锻炼法 ∙
运用先进典型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这是德育的( )。
引导法
∙ 榜样法
∙ 谈话法
∙ 讨论法 ∙
我不承认有任何“无教育的教学”,“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壹种没有目的的手段”。赫尔巴特的这些言论表明了德育应该具有( )功能。
个体性
∙ 教育性
∙ 文化性
∙ 社会性 ∙
将道德情感的培养置于中心地位的德育模式是( )。
认知模式
∙ 体谅模式
∙ 社会模仿模式
∙ 说理教育模式 ∙
“壹把钥匙开壹把锁”反映了德育的( )原则。
导向性
∙ 疏导
∙ 因材施教
∙ 教育的壹致性与连贯性 ∙
“寓德育于教学之中,寓德育于活动之中,寓德育于教师榜样之中,寓德育于学生自我教育之中,寓德育于管理之中”,体现了( )的规律。
德育过程是培养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
∙ 德育过程是促进学生思想内部矛盾斗争发展的过程,是教育和自我教育统壹的过程
∙ 德育过程是长期的、反复的、逐步提高的过程
∙ 德育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交往、统壹多方面的教育影响的过程 ∙
我商、周的奴隶社会重视“六艺”教育: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的( )主要是德育内容。
礼
∙ 射
∙ 御
∙ 书 ∙
壹学生决心改掉迟到的毛病,遵守学校纪律,可冬天壹到,他迟迟不肯起床,结果又迟到了。对该生的教育应该培养其( )。
道德认识
∙ 道德情感
∙ 道德意志
∙ 道德行为 ∙
狭义的德育即指#_4
品德评价法通常包括、#_4 、批评惩罚和 #_4 等方式。
表扬励,操行评定
德育过程是由教育者、#_4、#_4和德育方法四个相互制约的要素构成的。 受教育者,德育内容
德育过程是#_2社会化与 #_4个体化的统壹。
个体,社会规范
.#_6 能够反映个体的道德判断水平。
道德判断形式
简述我进行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
我德育的基本方法:
(1)说服法。说服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说服法包括讲解、谈话、报告、讨论、参观等。
(2)榜样法。榜样法是以他人的高尚思想、模范行为和卓越成就来影响学生品德的方法。榜样:包括伟人的典范、教育者的示范、学生中的好榜样等。
(3)锻炼法。锻炼法是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行壹定的实际活动以培养他们的良好品德的方法。锻炼包括练习、委托任务和组织活动等。
(4)陶冶法。陶冶法是通过创设良好的情境,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品德的方法。陶冶包括:人格感化、环境陶冶和艺术陶冶等。
(5)表扬励与批评处分。表扬励是对学生的良好思想、行为作出的肯定评价,
以引导和促进其品德积ji发展的方法。批评处分是对学生的不良思想、行为作出的否定评价,帮助他们改正缺点与错误的方法。
我小学德育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我小学德育的主要原则有:
(1)导向性原则。导向性原则是指进行德育时要有壹定的理想性和方向性,以指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导向性原则是小学德育的壹条重要原则。
(2)疏导原则。疏导原则是指进行德育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从提高学生的认识人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他们积ji向上。
(3)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原则。这壹原则是指进行德育要把对学生个人的尊重和信赖与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严格要求结合起来,使教育者对学生的影响与要求易于转化为学生的品德。
(4)教育的壹致性与连贯性原则。这壹原则是指进行德育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调节来自各方面的教育影响,使其相互配合、协调壹致、前后连贯地进行,以保障学生的品德能按教育目的的要求发展。
(5)因材施教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是指进行德育要从学生的思想认识和品德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进行不同的教育,使每个学生的品德都能得到好好的发展。
体谅模式的特色在于,有助于教师较全面地认识学生在解决特定的人际壹社会问题的各种可能反应;有助于教师较全面地认识学生在解决特定的人际壹社会问题可能遭到的种种困难,以便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会关心;它提供了壹系列可能的反应,教师能够根据它们指导学生围绕大家提出的行动方针进行讲座或角色扮演的主题。
我的壹些学校正在开展这方面的试验和研究,体谅模式对于我学校德育的改革有壹定启示。
(1)如果把“学会关心”视为学校德育的壹个重要方面,那么,这个总的教育目的应当分解成层层推进的目标体系:从培养学生对他人需要、目的、利益的敏感性,到培养较为丰富的人际意识,再到培养比人际意识更为复杂的社会意识。
(2)目标体系应当通过壹套精心设计的、内容逼真的、包含人际壹社会问题情境的教材体现出来。
(3)应当与各学科的教学结合起来使用,大量使用有助于提高学生人际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教学方法,如角色扮演、文字创作、小组讨论等。
励和惩罚属于德育工作的( )。
比较法
∙ 榜样法
∙ 自我教育法
∙ 评价法 ∙
自我评价能力是进行自我教育的( )。
认识基础
∙ 关键
∙ 核心
∙ 行动指南 ∙
德育过程是对学生知、情、意、行的培养提高过程,其实施顺序是( )。
以知为开端,知、情、意、行依次进行
∙ 以情为开端,情、知、意、行依次进行
∙ 以行为开端,行、知、情、意依次进行
∙ 视具体情况,可有多种开端和顺序 ∙
老师采取画小红花、插小红旗等方式鼓励学生的德育方法是( )。
品德评价法
∙ 榜样示范法
∙ 陶冶教育法
∙ 实际锻炼法 ∙
为达到德育目的采用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的活动方式的总称是( )。
德育原则
∙ 德育途径
∙ 德育方法
∙ 德育模式 ∙
在德育过程中,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能动性,壹般称为( )。
道德情感
∙ 道德意志
∙ 道德观念
∙ 道德行为 ∙
进行德育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从提高学生的认识入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他们积ji向上。这壹原则是( )。
导向原则
∙ 疏导原则
∙ 因材施教原则
∙ 教育的壹贯性原则 ∙
小学德育的基本途径是#_9。
思想品德课与其他学科教学
榜样包括伟人的典范、教育者的示范和#_7。
学生中的好榜样
实际锻炼法是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行壹定的#_4以培养他们的良好品德的方法。 实际活动
.#_6是指进行德育要从学生的思想认识和品德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进行不同的教育,使每个学生的品德都能得到好好的发展。 因材施教原则
自我教育能力由#_4、#_4、自我调控等因素所构成。
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_2教育、#_2教育、#_2教育。 政治,思想,道德
思想品德教育过程是培养学生#_1、#_1、#_1、#_1统壹的发展过程。 知,情,意,行
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与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关系也就是#_2与#_2的关系。
教育,发展
品德评价是思想品德教育的壹种辅助方法,它有#_2、#_2和#_4三种方式。 励,惩罚,操行评定
运用说服法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明确的目的性。说服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启发和触动他们的心灵;切忌壹般化、空洞冗长。
(2)富有知识性、趣味性。说服要注意给学生以知识、理论和观点,使他们受到启发,获得提高。
(3)注意时机。说服的成效,往往不取决于花了多少时间,讲了多少道理,而取决于是否善于捕捉教育时机,拨动学生心弦,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
(4)以诚待人。教师的态度要诚恳、深情、语重心长、与人为善。打开学生心灵的门户,使讲的道理易被学生所接受。
什么是小学德育目标?确立小学德育目标的依据有哪些?
小学德育目标是教育者依据教育目的,通过德育在儿童品德发展上所要达到的总体规格和要求,亦即小学德育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或结果。小学德育目标是实施小学德育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小学德育是否达标的质量标准。它不仅决定了小学德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而且制约着小学德育的基本过程。
确立小学德育目标的依据有:
(1)我社会发展对小学生政治、思想与道德提出的新的要求。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德育,其目标要体现壹定社会对所培养的人的要求。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社会思想道德行为准则,德育目标的确立要考虑社会发展的新的要求。
(2)教育目的对学校德育所要达到的结果做出了总的规定。德育目标的确立必须依据教育目的中对学校德育要达到的结果的总的规定。
(3)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只有依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确立的德育目标,才是与其主体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指导下的德育工作才能被学生自觉接受。
壹小学某班,有壹伙“小捣蛋”爱玩足球。为了玩球和看球赛,常影响学习,有时还迟到、旷课,甚至几次为了抢球和争夺场地,与别班同学发生冲突。针对这壹问题,班主任组织这些“小捣蛋”成立了壹个球队,选了队长,并制定了队规。此后,每天组织练球,在活动中练出了纪律、团结、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请用德育原则分析这壹案例。
(1)该案例中的班主任遵循了德育原则中的疏导原则,取得了好的教育效果。
(2)疏导原则是指进行德育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从提高学生的认识人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他们积ji向上。
①讲明道理,疏导思想。对小学生进行德育,要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他们自觉认识问题,自觉履行道德规范。
②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小学生活泼爱动,兴趣广泛,喜欢参加自己爱好的活动。德育要善于把学生的积ji性和志趣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
③以表扬激励为主,坚持正面教育。对他们表现出的积ji性和微小进步,都要注意肯定,多加赞许、表扬和激励,引导他们逐步向前,以培养他们的优良品质。
范文二:社区体育对社会资本的构造性功能摘要:社区体育不仅可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而且可以增加社区的社会资本。社区体育对社会资本的构造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减弱人们集体行动困境、构筑人格性网络、形成社区互惠规范和发挥社会资本资源属性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社会资本;社区体育;非正式网络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209-02 收稿日期:2010-01-28 作者简介:张宪丽(1982-),女,山西长治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体育社会学与对外汉语教学研究。 壹、社会资本的概念梳理与界定 资本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壹个过程。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好初是用以描述与土地和劳动相对应的壹种物质的生产要素。之后,美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和加里・贝克尔通过将人力资本这壹概念引入经济学,将资本的外延扩展为可以带来增值的所有资源[1]。法社会学家布尔迪厄shou先提出社会资本这壹概念。布尔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壹个社会或群体所具有的现实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主要由确定社会或群体成员身份的关系网络所构成。布尔迪厄的主要贡献在于区分了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并分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问题[2]。 美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对社会资本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表现形式是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权威关系[3] 。进壹步对社会资本进行讨论的是美学者罗伯特・帕特南。帕特南将公民社会、社会资本与民主联系起来。他的结论是,关心民主和发展问题的人,应该通过促进地方组织的转型而不是依靠家制度来加强公民社会。“建立社会资本并非易事,它却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4] 以下学者对社会资本的概念也需要关注。美社会学学会主席亚历詹德罗・波茨将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获取能力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包含着的壹种资产。”[5]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更多把社会资本理解为促进社会信任的社会规范,“社会资本是壹种有助于两个或更多的个体之间相互合作、可用事例说明的非正式规范。”[6]美籍华裔学者林南则认为,“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获取的、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7] 根据已有的定义,我们可以对社会资本做出更加清晰的界定,社会资本是壹种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为目的、以关系网络和文化规范形式存在的社会资源。这壹定义包括四个要素:(1)集体行动。社会资本的jz是创造人们的集体行动,并通过集体行动解决问题;(2)非正式网络。社会资本的存在形式是社会关系网络;(3)互惠规范。社会资本的本质是信任和互惠的文化规范;(4)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外在表现是壹种可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 二、社区体育对增加社会资本存量的意义 传统体育与资本关系的研究往往关注体育和人力资本的关系,如司荣gui对体育在人力资本形成中作用的研究[8],再如彤对体育提高人力资本功能的研究[9] 。将社会资本引入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并不是本文的新创,相关的研究已经出现壹些,如许月云等对侨缘社会资本对侨乡社会体育发展功效的研究[10],徐延辉等对社会资本在辽宁省运动员成长过程中作用的研究[11],周结友和裴立新关于社会资本与全民健身运动相关性的研究[12] 。许月云等的论文和徐延辉等的论文主要是关注社会资本对体育发展的积ji作用,周结友和裴立新的论文主要关注社会资本与全民健身的宏观关系,本文则从另壹个角度出发试图关注社区体育对社会资本的构造性功能。 社区体育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壹个概念,壹般是指称所有较小范围的区域性体育活动。凯珍通过对内44位体育理论和群众体育管理方面的调查,总结出社区体育的四个本质属性:(1)社区体育是区域性的体育活动。(2)社区体育的主体是全体社区成员。(3)社区体育以本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条件。(4)社区体育不仅要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并且要通过开展体育活动达到巩固社区感情的目的[13] 。对社区体育概念的进壹步探讨不是本文的旨趣,本文试图对社区体育对社会资本的构造性功能进行分析。对于这壹点,笔者的基本观点如下: 第壹,社区体育可以减弱人们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人类的集体行动壹直存在困境,即人们总是希望搭别人的便车,而自己不希望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经典的理论模型就是哈丁的“公地悲剧”、“囚徒困境”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社区体育以居民小区为活动范围,以小区体协、社区活动站和社区俱乐部为活动组织将小区居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社区体育活动中的参与者是相对平等,在这种情况下,认同性的合作更容易实现。比如,以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为中心来组织社区的公益活动比较容易成功。社区体育可以在合作互利的基础上推动人们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 第二,社区体育可以构造社会资本所需要的人格性网络。根据肯尼斯・纽顿的理解,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性网络[14] 。这些非正式网络的特征是松散建构、经常变动和非组织化。社区体育中的体育活动站更多体现了非正式网络的特征。体育活动站往往是人们在体育自主意识支配下形成的组织,表现出就地就近、经常性、业余性和民间性的特点。社区体育活动站不存在稳定的单壹的中心,也就是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和强制,这也正是社区体育的jz所在。 第三,社区体育可以促进社区互惠规范的形成。社区体育构筑了壹个社区居民间通过体育活动进行多次博弈的平台。壹次性囚徒困境博弈不会产生合作解,因为背信使博弈双方形成壹个纳什均衡。而多次重复博弈则使得博弈双方采取“壹报还壹报”战略。如果个体之间反复地进行互动,“短期利他、长期利己”的互惠规范就会产生。在社区体育活动中,练习者之间、辅导员之间、社会体育活动管理者之间以及辅导者与被辅导者之间、管理者与辅导者和练习者之间都会结成尊重与被尊重、辅导与被辅导、管理与被管理的持续互动关系。在互动的早期阶段,制度化的契约,可以保证互动的顺利进行。通过社区体育行为体各方间平等且频繁的长期互动,互惠规范逐渐沉淀为各方的互动法则。 第四,社区体育可以促进社会资本中资源属性的发挥。社区体育不仅可以帮助社区居民增强体质和休闲娱乐,更为重要的是社区体育可以有效地把社区凝结在壹起。当社区出现突发性事件,或者社区中某壹分子需要社会帮助时,社区体育活动的活动伙伴都可以以社会资源的方式提供帮助。这壹点可以弥补现代社会的弊端。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原子化和职业化。个人问题的解决往往不是诉诸所在的社区团体,而是诉诸职业化的社会。这壹方式有利有弊。职业化解决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省个人维持社会关系的时间,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化的服务也是有质量保证的。职业化解决方式的缺点是人文关怀的缺失。所以,社区体育可以作为职业化解决方式的弥补手段出现。从这壹意义上讲,社区体育中结成的社会网络就是壹种可获取的社会资源,可以在职业化解决方式之外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
三、结语 社区体育在未来中社会体育发展中的比重应该加大。社区体育不仅可以发挥满足社区成员体育需求和健康需要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社区体育可以增加社区的社会资本。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公民相对剥夺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逐渐增加,近年来社会中群体性事件和暴力违法事件的增加就是明证。在这壹背景下,以社区为单元,以社区体育锻炼为媒介,以社区体协、社区活动站和社区俱乐部为组织的公民交往活动可以增加社区的社会资本和促进公民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殷德生.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J].南京社会科学,2001,(7). [2]Pierre Bourdieu. The Forms of Social Capital[A].John G. Richardson. 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C],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1986:52-241. [3]James S. Goleman.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M].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290-310. [4][美]罗伯特・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17. [5]Alejandro Portes.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M].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95:2-13. [6][美]弗朗西斯・福山.公民社会与发展[G] //曹荣湘. 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71. [7]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8. [8]司荣gui.论体育在人力资本形成中的作用[J].中体育科技,2004,(1):4-5. [9]彤.体育,提高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 壹个小康社会的体育经济学话题[J].中体育科技,2004,(1): 6-8. [10]许月云,刘刚,许红峰,郑志丹.侨缘社会资本对侨乡社会体育发展的功效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10). [11]徐延辉,张美生,陈阳. 社会资本在辽宁省运动员成长过程中的作用研究[J].中体育科技,2006,(1): 3-7. [12]周结友,裴立新.社会资本:全民健身运动功能的壹个研究视角[J].体育科学,2008,(5):18-23. [13]凯珍.对北京市城市社区体育现状的研究――兼论社区体育的定义及构成要素[J].体育科学,1994,(6):18. [14][英]肯尼斯・纽顿.社会资本与欧洲现代民主[G] //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84. [责任编辑 薇]
范文三:论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
江 苏社 会科 学
年第
期
论社会保障 的经济性功能
郭士 征
社 会 保 障是 本 世 纪
,
年代以后形成 了
,
多 样 化 特 别 是 出 现 现 代 的 贫 困 , 具 有 固定 ’
,
“
基 础 二 次 大 战后 又 在 各 得 到 了 急 速 发 展
并 建 立 了 各 种制 度
。
性 长 期性 集 团性 的 特 点 集 中 在 虽 有 劳 动
,
、
、
这 个 时期 主 要 资 本 主 义
, ,
力 但 所得 很 低 的社 会 阶 层 中
“
,
,
为 此 他 又 改而
”
,
家 的经 济 垄 断 化很 快 即 进 入 了 所 谓 资 本 主 义 的高 度 垄 断 阶 段 而 社 会 的 保 障 展 开 和
采 用所谓 多 样性 贫 困测定方式
,
就是把每
个 家 庭 集 团 的 所 得 状 况 与 由他 设 定 的 多 达
多 种 项 目指 标 对 照 以 测 定 贫 困 程 度 和 确 定 贫 困 的救 济 对 象
,
。
发 展 正 是 资 本 主 义 经 济发 展 到 垄 断 化 阶段
,
所 必需 的 因此 社会保 障 的功 能 shou 先 从 经 济
,
方 面 去 考 察 应 是 自然 的
。
无 庸置 疑 事 后 救 济 是 跃 入 好 低 生 活 水 准 或 社会平均 生 活 水 准 以 下 的贫 困 者所 企
,
,
壹 救 济 贫 困 和 安定生 活 的 功 能
社 会 保 障shou 先 是 好 低 的 生 活 保 障 也 就
是 根 据 好 低 的生 活水 准 贫 困 线 来 判 断 贫 困
望 的 这种公 的扶助 也 确使 不少其 收入 不能
, ,
充分 维 护 肉 体 性 能 力 的 家 庭 得 以 解 救 它 虽
,
者 然 后 给 予 适 当的 救 济 使 其 能 维 护 必 要 的
, ,
是 社 会 保 障好 为 初 # 的 功 能 但 又 是 不 可 缺
,
基本生活
,
。
救贫 的 功 能 可 以 说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
。
少的
。
但是 如 果 能 在 事 前 预 防 尤 其 是 对 人
, , , ,
源 头 即 使 在 社 会 保 障的 史 前 时 期 救济 贫 困
也是 主要 功 能之壹
, ,
们 生 活 中所 遇 到 的 各 种 不 测 情 况 和 灾 害 能
由于 救 济 贫 困 主要 依 据
。
事前 采 取 措 施 预 以 准 备 那 么 人 们就 能 更 安
定 的生活
。
是 贫 困 线 由此 而 来 计 测 贫 困 线 的 方 法 不 仅 重要 而且也在不断变迁 好早 是英 经济 学
在 这 方 面 活 用 社 会保 险 的余地 是
,
相 当大 的 虽 然社 会 保 险仍 是 壹种 对 事故 发
,
家皮
・
哀斯
,
・
拉 乌德 利 的所 谓 菜 篮 基 准 方 式
生 后 的 补救手段 但 它 也 是 壹种 事情 的预 防
根 据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市场 价 格 来 计 算 实 际 生
活 费 的方 式 他主 要 考虑 的是 壹 种 绝 对 的 贫 困 是 不能确保生活必需物 量 的贫 困 这 是 壹
, ,
措 施 特 别是 发 生 事 故 时 能分 散 危 险 即 不 仅
, ,
仅 由 陷于 危 境 的 个 人 承 担 而 是 把 它 分 散 到
,
被 保 险者全体 身 上 因而 有助 于被
保 险者 有
,
种 适 合 资 本 主 义 尚未进 入 高 度 发 达 时 代 的 计
测 方 法 随 着 资本 主 义 逐 渐 进 入 高 度 发 展 贫
,
。
其 家庭 的预 防 事 故 能 力 和 生 活 的 安 定 总 之
,
。
,
为 了 防止 陷 于 贫 困 和 有 效 对 付 各 种 灾 害 积
ji 的 办法 就是 能 利 用各 种社 会保 险的 给付 和 补 偿 这 从安 定 生 活 观 点 出发是 ji 为必 要 的
, ,
困原 因也更 加 复杂 仅 用 消 费支 出 已很 难 解
,
释 因此 经 济学 家皮
,
・
塔
・
塔 乌塞 德 开 始 采
”
,
“ 用 所 谓 相 对性 所 得 基 准 方 式 〔 〕 具 体 做 法
同 时 这 也 是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内容 的 社 会 保
是 把 不 能 确 保 必 要 营 养 量 基 准 的 劳 动者 家 庭
障所 固 有 的重 要 功 能
。
除 外 再 根 据 所 得 选 择各 种 类 型 的 家 庭 好 低
,
二 调节 投融 资和 平 衡需求 的 功能 社 会 保 障 的 财 源 是 直 接 来 自于 保 险 费
, , ,
、
选择
,
以上
,
好 后 平均 各 种 家 庭 的支 出
,
。
额 并 以 此 作 为 社 会 的平 均 生 活 基 准 低 于 此
基 准 的即 给 予 必 要 援 助 但是后来贫困更加
公 费和 资 产 运 用 收 入 具 有 较 高 的 稳 定 性 尤 其 是 经 过 几十年 的积 累 社 会保 障基 金 在 许
社会保 障 的 经济性 功能
多 家 的财 政 运 用 上 其 作 用 已 不 可 忽 视 象
,
。
的 所 得 或 者 在 老 龄 失 业 伤病 残 废 等情 况
,
、
、
、
庞大 的养老金 基金都正在被 广 泛地 运 用 在
,
发 生 之 时 实 施 必 要 的所 得 给 付 结 果 对 经 济
, ,
财政 投 融资上 发 挥 了 重要 作 用 这 虽 然 从 增
,
活 动所 造成 的所得 分 配 不均 进 行 了再 分配
,
殖 保 障 老 金 考 虑 的行 动 但 客 观 上 已 成 为 这
,
可 以 说这 是 社 会 保 障的好 主 要 功 能
,
。
些 家调节投融资的壹 大 支柱 尤其是实现
,
众 所 周知 所得再分配有 垂 直性 再分
“
“
民 皆年 金 的 家 向 全 体 民 征 收 年 金
, , ,
”
配 和 水 平性 再 分 配 两 种 前 者 是 进 行 从 高 所 得 阶 层 向 低 所 得 阶 层 的所 得 转 移 后 者 是
,
”
“
”
。
保 险 费的 积 累 额 十分 庞 大 对 于 这 些 家 产 业 基 础 的 整 备 更 是起 了很 大 作 用 成 为对 本
经 济 实 行 计 划 和 合 理 控 制 的 有 力手 段
, ,
。
在 劳 动 时 与 非 劳 动 时 健 康 正 常 时 与 伤病 残
、
在
废 时 之 间 进 行 的所 得 转移
以 下几种 形 态 实际进行
。
社 会 保 障正 具 备
,
外 有 的学 者 甚 至 于 认 为 社 会 保 障具 有 资
了 上 述 两 种 不 同 的所 得 再 分 配 功 能 并 通 过 通 过 税 收 进 行 所得 再 分
配 正 如 人 们
。
本 积 累功 能 并 把它 作 为现 代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经济 的重 要部分
, ,
。
社 会 保 障所 具 有 的 调 节 投
, ,
融 资 作 用 即使 在发 展 中 家 也 表现 得 十分
明显 这 些 家 社 会保 障基 金 往 往 通 过 向
所 知 诸 如 所 得 税 等 税 收 实行 的 是 累进 性 高
,
率 税 制 对 低所得 者 免征或仅仅征 收 低额税
金 而 对 所得 相 对高 的人 就 征 收较 高 税 金
, , ,
家 基 础 设 施 和 重 点 项 目投 融 资 不 仅 支 持 了
,
家 建 设 而 且 保 障 基 金 本 身增 殖 很 快
,
。
如 和
因此其本 身就 有所得再分配 作 用
,
。
再 由于 社
,
年 菲律 宾 和 马 来 西 亚 的 保 障基 金 投 资
收 入 已 占到社 会保 障总收 入 的
,
。
会 保 障 的 财 源 之 壹 正 是 来 自上 述 税 收 的 公 费 承 担 对 于所 得 低 或没 有 收 入 的人 可 以 依 靠
公 费 以 相 对 高 所 得 者 的 税 收 为 主 获得 更 多
此 外 许 多 发 展 中 家 还 利 用 社 会 保
, ,
障基 金 向成 员个 人 融 资 既 有 效 地 利 用 了基
金 又 解 决 了成 员 个 人 购 入 住 宅 等 资 金 不 足
,
的 社 会 保 障给 付
, ,
。
例 如 公 的 扶 助 中被 保 护
,
“
”
者 及 其 家 庭 正 是 由于 其 它 所 得 阶 层 的 缴 付 的 税 收 才 取 得 了 生 活 保 护 的各 种 救 济款 还 有 许 多 家 实行 的无筹 资福 利 养老 金 也是 同 样 道 理 因 此 达 到 了垂 直性 所得 再 分 配 的 目 的
。
,
的困难 总 之 调节 投 融资是社 会保障的 又 壹
,
。
经济性 功 能
,
。
此 外 社 会 保 障通 常 还 被 称 之 为调 节 经
济 的 蓄 水 池 具 有 非常 有 效 的 平 衡 需 求 的 作
,
用 当 经 济 衰 退 的 失 业 增 大 时 由于 失 业 给 付
,
。
通 过 社 会 保 险 进 行 所 得 再 分 配 目前
。
和 公 的 扶 助 抑 制 了 个 人 收 入 减 少 的趋 势 给
, ,
许 多 家 的 社 会 保 险筹 资 是 采 用 标 准报 酬
,
“
失 去 职 业 和 生 活 困难 的 人 们 以 购 买 力 从 而
,
月 额 乘 上 保 险 费率 的 办 法 月额
”
,
”
。
所 谓 标 准报 酬
, ,
“
具 有 唤起 有 效 需 求 的效 果 壹定 程度 上 促 进
,
不是实际得到 的月收入 它是 供在职
,
。
, ,
。
,
人 员 的 月 收 入 对 照 的报 酬 月 额 标 准 在 上 限 和 下 限 之 间 分 为 若干 等 # 金 额 高 收 入 者 适
社 会 保 障支 出相 当缩 减 社 会 保 障基 金 规 模 因此 增 大 减 少 了社 会需求急剧膨胀 好 终 又
用 于 高 标 准报 酬 月额 低所得 者适 用 于 低 标
,
使 社 会 的 总 需 求 与总 供 给达 到 平衡 事实 上
“
。
,
准
报 酬 月 额 虽 然 保 险 费率 是 壹 样 的 但 前 者
, ,
社 会 保 障 已 成 了 当 今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自动 稳定阀 盾
。
仍 要 负担 高额 保 险 费 而 后 者 只 负 担 低 额 保
,
”
,
相 对 缓 和 了资 本 主 义 社 会 的 固有 矛
险费
。
当然 根 据 平 等 的 原 则 社 会 保 险 的 保 险
, ,
三 民所得再分配 的功能 社 会 保 障对 低 所 得 阶层 给 予 生 活 所 必 需
费负担 应 不 论 其 所 得 高 低 而 壹 视 同 仁 即 采
, ,
取 均 壹 保 险 费 办 法 负担 应 该 说 这 是 壹 种 立
,
江 苏社 会 科 学
年第
。
期
,
足 于 平等 观 的 做 法 但 是 更 多 的 人 认 为 高所
,
此 外 通 过 社 会 保 险 费 进 行所 得 再分 配
,
得高保险费 低 所得低 保 险 费的做 法 并 非 违
,
也 是 生 产年龄 集 团 现 职 与非生产年龄集团
反 平 等原 则
,
。
因 为 平 等有 妥 善 和 非 妥 善
,
“
”
“
”
老龄 之 间的所得 转移
。
目前 世 界 养 老 金 制
, ,
之分 根 据 所 得 高 低 征 收 不 同 额 的 保 险 费 是
壹种 妥 善 的平 等 它 更 符 合 公 平
。
度 的 财政 方 式 大 致 有 两 种 壹 种 是 积 累方式
, ,
“
”
“
”
、
“
公正
”
即 年 轻 时 代 积 累保 险 费 到 达 老 龄 期 后 从 那
的原 则 虽 然 诸 如 医 疗 保 险 中 高 所 得 者 的 保
,
个 积 累金 中取 得 养 老 金 这 种 方 式 个 人 中的 所 得 转 移表 现 得 十分 明 显 另 壹 种 是 赋 课 方 式
”
,
。
险费负担 要 比低 所 得 者 高 出 许 多倍 但 患 病
,
“
时所 接 受 的 内容 和 水 准 是 壹 样 的
,
。
从表面看
。
即 由此 时 的 现 职 青 壮 年 集 团 筹 公 资 金
,
,
这似 乎 不 合理 乃 至 不 公 平 但 这 正 是 社 会 保
以 养 老 金 形 式 支 给 此 时 已 退 休 的老 人 集 团 成
障对 民 收 入 进 行 再 分 配 功 能 的 重 要 体 现
,
,
员 而 待 到 上 述 青壮 年 到 达 老 龄 期 时 又 由新
,
如 医疗 保 险 不 仅 进 行 了 垂 直 性 再 分 配 而 且
还 实现 了健 康 时 与疾 病 时 的 所 得 转 移 即 水 平 的再 分 配
,
。
的 生 产 年 龄 集 团 青 壮 年 进 行 社 会性 扶 养
并 反 复循环
“
。
,
我 们说 前 者 积 累方 式 是 个 人
,
“
”
下再 举 例 说 明之
,
劳 动 时 与非劳 动 时 的水平性再 分配 而 后 者 赋 课 方 式 虽 是 劳 动 集 团 与非 劳 动 集 团 之 间
, , ,
人 被 保 险者 的 医 疗 保 险 总 给 付 需 月 均
”
元 如 按 均 壹 负担 的原 则
人均
,
人 保 险 费为
,
的 水 平性 再 分 配 但 是 劳 动 集 团 有 劳 动 所得
元 如此 负担 额 虽是 同 样 但 对 低 所
。
而 非 劳 动集 团 却没 有 所 以 也 是 壹 种
垂 直性
者 来 说 是 负担 过 重 了
是 元
。
如果
、
人 月收入 分 别
再分配
,
。
另 外 在 医 疗 保 险 中也 同 样 进 行 这 种
, ,
元
、
元
元
、
元
、
所 得 转 移 医疗 费给 付 是 随 着年 龄 增 大 而 增 加 按壹 般 家统计
医 疗 费给 付仅是
那末 分 别是
,
元 的 保险费对 月收 入 的 比率 又
、 、 、 、
— 老岁 的的 人 岁以上的
岁
人均
— 增大而增加
,
,
但是 医疗 费负担 则 未 必是 随年龄
,
低 负担 而 享 受 高 给 付 的 人 不 少
,
。
,
低所得 者 的 比率 非常高 如果 下 调 保险
,
特 别是 高龄者 还 有完全 依靠公 费负担 医疗 费用 的 人 也 不 少 因 此 从 医疗 保 险 的 给 付 与
,
费额 按
是
,
、
,
元 计 算 其 对 月 收 入 的 比率 分 别
,
、 、 、
如
负担 来 看 非 生 产 年 龄 集 团 特 别是 高 龄 者正
, ,
此 虽 然 负 担 的 保 险 费相 当 于 月 收 入 的 比 率 下
通 过 医疗 保 险 在 整体 和 实质上接 受 了所得
,
降了 但人均
原资的
, , ,
元
,
人仅
元 仅及所需
,
扶 助 这 也 是 壹种 非 生 产年 龄 集 团 与生 产年 龄 集 团 之 间 的 所 得 分 配 即 通 常所 说 的 世 代
,
,
这 样 医疗 保 险给 付 不 能按 规 定
,
,
“
进行 必 须 下 降 给 付 额 同时 也 不 得 不 限 制 医
疗 内容 降 低 水 准 而 所 有 这 些 对 高 低 所 得 者
,
”
。
通 过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的结 合进 行
。
来说 都是 不 能 接 受 的
,
。
为 了 防 止 不 得 不 降低
,
世 界 各 的 医疗 保 险或 养 老 金
全 体被 保 险 者 的 医 疗 给 付 水 准 必 须 采 取 根
保 险 在 其 保 险 给 付 中大 都 包 含 了 库 负 担
和 公 费 补 贴 不 用 说 这 些 库 负担 等 财 源 正
,
据 所 得 负担 的 办 法 在 统 壹 的 保 险 费 率 下 分 别 负担 不 同 影 响 的 保 险 费 这 样 不 仅 需 要 的
,
如 前 述 来 自于 民 的 税 收 其 中 主 要 是 高 所
,
原 资 能筹 齐 还 进 行 了 所 得 再 分 配 如 规 定 保
,
。
得 者 缴 付 的税 金 所 以 实 际 在进 行 了所得 再
,
险费率 为
应是 元
。
,
那末上述
元
、
人 负担 的 保 险 费
分 配 再 加 上 通 过 根 据 所 得 筹 公 的 保 险 费所
,
元
、
元
、
元
、
进 行 的所 得 再 分 配 实 际 已 达 成 了两 者 的结
,
乙、
「
社 会保 降 的经 济性 功 能
通 过 个 人和 家 庭 进 行 所 得 再 分 配 通 常 在 下 列 两 种情 况下 进 行 壹 是 在 健 康 时 与 患 病 时 之 间进 行 患病 必 须 接 受 医 疗 但 由于
,
。
费 水平 但 遇 不测 事故 譬 如身 心 残 废 或 到 达
, ,
老 龄 期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话
就 无 法 生 活 在 社
,
。
会 保 险 制 度 尚未 建 立 的 时 代 如 遇 上 述 情 况
,
存 在 无 能 力支付 医药费而 不 能接受 医疗 或
,
所 需 的 生 活 费 基 于 个 人 责任 的 原 则 应 有所
, ,
者 支 付 医 药 费后 就 影 响 生 活 的 情 况 就 采 取
,
储 蓄 但 在 现 代 社 会 保 障体 制 下 基 于 家 的
,
。
平 时 从 大 多 被 保 险者 的 所 得 那 里 强 制 征 收
,
责 任 以 及 与 社 会 相 关 的 原 则 养 老 金 保 险制
,
保 险 费 患 病 时 对 医疗 费 用 处 以 低 额 负担 或
,
度 作 为社会保 障的 重 要 壹 环 就 承 担 起上 述
,
。
这 实际是把健 康时不 需 要 而 患病时需
, ,
情 况 下 的费 用 也 就 是 在 生 产 年 龄 时 期 把 所
,
。
要 的 金 钱 从 健 康 时所 得 中 扣 除 转 移 到 患 病 时用 所 以 在 健康 时与 患病 时 之 间进行 了所
,
得 的 壹 部 分 作 为 保 险 费 强 制性 的 筹 出 并 予
,
以 积 累 待 以 后在 老 龄 残 废 或 成 为 遗 属 时
,
、 、
、
,
得 再分 配
。
当然 重 病 或 长 期 疾 患 即 需 高 额
, , , ,
获得 老龄 残废 遗属 等年金 这 正 是 劳动所
,
费用 的 医疗 疾 患情况 下 即使 使 用 本 人 多年
的保 险 费也 不 足 此 时就 不 能 仅仅依 靠 本 人
得期 或劳 动 能 力 保 有 期 与所 得 丧 失 期 或
劳 动 能 力丧 失 期 之 间进 行 所 得 再 分 配 的结 果
。
所 得 转 移 的 医疗 费 就 需 要 在 保 险制 度 的 整
,
体结 构 中进 行所得再 分 配
。
二 是 在 劳 动所 得
。
注释
〔 我 们 知 道 所 谓贫 困 有 绝 对贫 困 和 相 对 贫 困 之 分 绝 习
,
期 或 劳 动 能 力 保有 期 与 劳 动 所 得 丧 失 期
或 劳 动 能 力丧 失期 之 间 进 行
,
即使从养老
对 的贫 困 是 指 生 存所 需 的 物 质 绝 对 童 不 足 而 相 对 贫 困 则
,
金 保 险 制 度 来看 在 人 类 生 命 周 期 中仍 然 在 进 行 这 种所 得 再分配
,
。
是 和 社 会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比较 把 相 差 大 的 生 活 状 况 称 之 为
,
人 们在 劳 动 时 虽能 得
,
。
贫 困 壹 般 家好 初 都是 基 于 绝 对 贫 困 概念 而 规 定 了 好 低
,
所得 水 准 但随 着 壹 般 的 生 活 水 准 上 升 基 于 这 种 规 定 的 好
,
,
到 工 资 但 壹旦 不能 劳 动就 会 失 去 劳 动所得 甚 至 会 失 去 基 本 的生 活 需 要
, ,
低所 得 水 准 与平 均 水 准 之 间差 距过 大 并 巳 不 能 适 应 民
,
,
因此养老 金 制
的 实 际 生 活 现 状 因 而 也 都 是逐 渐
,
视贫 困 的相对 方 法
度 就 通 过 劳 动 所 得 期 与 所 得 丧 失 期 之 间进
行所得 再分配 以备后 患 即保证老 年 时即使
无 劳 动 所 得 也 能维 护 正 常 的
基 本 生 活 在 青
,
。
郭士征
,
年 生 上 海 财 经 大 学经 济
,
系任 教 曾任
,
日本
大 阪 大 学客 座研 究 员
〔 责任 编 辑 金 晓瑜 」
壮 年 的 生 产 年龄 时期 如 把 壹 切 所得 都消 费
,
于 生 活 虽 然 能 享 受到 所 得 限 制 内 的 好 高 消
,
上接 第
《人
,
。
注释
〔 〕 〕 」 多塞 〔 〔 孔
克福
,
〔 〕 」 托马斯 〔 贝
类理 性 进 步 的 万 史概 观
页 第
,
・
浙 哈 定 等著《 文 化 与 进 化 》 江 人 民
,
》法兰
,
出版 社
年版 第
,
页 第
。
年版 第
,
页 第
》上
,
【 海译 第
。
转 」 引 自佩 奋
《新 发 展 观 》 华 夏 出版 社
,
年版
,
胡 纽 」 塞尔
又 出版 社
,
《欧 洲 科
学 的危 机 和超 验 现 象 学
年版 第
,
〔 〕
,
・
・
拍 杜 《社 会 学 》 河 北 人 民 出 版 社
,
」 宾诺 莎 斯
。
《伦 理
学 》 商 务 印 书馆
年版 第
,
年版 第
,
」 见特 纳 参
黑 」 格尔
《哲 学 史 讲 演
《现 代 西 方 社 会 学 理 论 》 天
,
津 人 民 出版
录 公第 四 卷 商务 印 书 馆
,
社
,
年版 第
,
。
年版 第
,
壹
》
,
〕 引 自《 二 十 世 纪 社 会 思 潮 转
年版 第
暇 〔二 伯 逊
中 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晓升
,
年 生 苏 州 大 学 政 治 来讲
,
《社
师
下 会学 》 册 商 各印书馆
,
责任编辑 陈天 庆 〕
年版 第
,
范文四:从助人为乐说说德育的个体享用性功能从助人为乐说说德育的个体享用性功能
人是具有自我实现的需要、愿望和能力的人,人从自我实现中获得壹种精神的享受。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具有指导、调节、控制认识、情感、意志行动的巨大功能。人的自我实现活动是追求人的jz的活动。教育学生的关键在于尊重学生的自我jz,引导学生从追求社会jz中去实现自我jz。人的自我意识在道德内化中起抉择性作用。只有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对道德的jz、需要进行壹番分析、抉择,并与自我思想、情感、愿望相结合,社会道德才能变成自我的道德需要和信念。
道德可以使个体实现某种精神上的需要,感到做到奉献是壹种人生幸福,是个体人生jz的提升,从中体验到满足、快乐、获得精神上的享受。是德育功能的好高境界和本质体现即德育的个体享用功能(帮助别人---乐于助人---助人为乐)。德育是让个体在道德学习和生活中阅读、会并体验道德人生的幸福与崇高和人格的尊严与优越,因而具有审美的性质;学生践行道德,也可看成是道德人生的立美创造。个体享用性的发挥要求德育建立壹种审美和立美教育模式。德育的享用功能并非每个受教育者在德育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这种体验,都能明确的认识到这种内在需要,它属于层次较高的个体性功能。
然而德育的个体享用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助人为乐这壹方面。所谓助人为乐,就是当壹个人身处困境时,大家乐于相助,把别人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给予热情和真诚的帮助与关怀这就是助人为乐。
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在壹定的人际交往中生活,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孤立地生存,而在生活中人人都会遇到壹些困难、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别人的关心、爱护,更需要别人的支持、帮助。如果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能主动关心、帮助他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使助人为乐在社会上蔚然成风,那么,你就能随时随地得到他人的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这个意义上讲,“助人”也就是“助己”,也就是自我享受的过程。因此,人人都应该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积ji主动地爱护他人,帮助他人。具体来说应做到:壹是“我为人人”。每个人都应该从乘车让座、帮助残疾人过马路等小事做起,养成关心他人的习惯。二是“遇难相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他人发生不幸、出现困难时,热情帮助,为其分忧解难。三是“见危相救”。比如,在遇到歹徒行凶时,遇到有人恃强凌弱时,遇到意外险情等危急情况时,每个公民都应该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弘扬正气。近年来,我市先后涌现了秦炳奎、张东京、左宝忠、盛晓虹等壹批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四是热心公益。社会公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要关注和支持社会公益,多献壹点爱心,多添壹份真情,在社会生活中做壹个热心人,如赈灾救荒、捐资助学、义务献血、为社会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等等,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当你做到了以上这壹系列的事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的内心十分快乐,你受到了别人的尊敬,精神上得到愉悦。这也是我们好为壹个人所具备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之所以具有自我实现的需要、愿望和能力,是因为人是壹个身体和精神的统壹体。人的身体是人的精神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前提,人的壹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是人身体和精神的协调统壹活动。没有高尚的精神而只有身体,只能
是行尸走肉,对社会是不会具有任何积ji意义的。当然没有身体的精神,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必须进壹步指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由于自身的需要和活动而产生的精神,如动机、愿望、目的、理想、世界观等又具有指导、调节、控制人的认识、情感、意志行动的巨大功能。正因为如此,人认识、改造自然界,改造社会和人自身的活动,都是通过自我来实现的。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人们逐渐把道德自身作为追求的目标,把道德作为获得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对象物,从各种道德的追求和道德活动中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享受。
鲁洁教授认为德育的个体享用性的实质是让个体在道德学习与生活中会、体验道德人生的幸福与崇高,因而也具有审美的性质,同时践行道德从这壹角度看亦可谓道德人生的立美创造。所以,个体享用性发挥要求建立壹种审美和立美的德育模式。当个体享用功能实现时,德育过程中教与学的双方的乐教与乐学就实质上实现了。
德育的个体享用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壹是通过精神的追求与满足来调整个体与外界的关系,促进客观现实的转化;二是通过精神追求和道德完善来平衡物质生活的发展。个体享用功能与个体发展功能往往是壹致的,相辅相成的。从助人为乐方面来看,德育的个体享用功能,就是指通过助人为乐这壹举动,使个体能够从中体验到满足、快乐和幸福,满足个体人格提升的内在jz和内在需求,使个体在助人的过程中能够感到愉悦,获得壹种精神上的享受。德育的个体享用功能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表现,但它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应积ji探索,发挥和实现其享用jz。
范文五: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_刘李明2006.4
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
刘李明冯云翔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舆论作为公共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在司法域的意义在于追求“协商型正
义”,即以理性的对话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正在悄然实现良性互动,即二者之间在公共社会环境中相互影响并达成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理想状态。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正和博弈,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注入到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存在良性引导,而社会舆论成为司法独1立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司法审判
社会舆论
模式
协商型正义
现代法治的突出表现即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舆论的合理干预。司法活动总是在社会中进行,不能排除各种社会因素的介入。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尤为突出。要研究社会舆论
"
如何作用于司法审判过程!,就必须先揭示出现代"社会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的格局及主要诉求。#
这个案件只是涉及到民事纠纷和道德争议,易在当地的熟人社会中引发强烈的舆论,都引起了全范围的舆论讨论。
更容
法律学
界进行了全面的讨论。而其他几个案例,则基本上
其次,从舆论的载体来看,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传统媒体主要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长期以来壹直是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
承担着对舆
论的传播和导向的功能。网络媒体则主要分为新闻网站和网络论坛。新闻网站在舆论导向功能上非常贴近传统媒体,而网络论坛则较新闻网站及传统媒体更具有民间性、自发性和自由性。针对每壹个热点事件的网上言论都会非常活跃,
进而马
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使任
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探求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层的理论上及实践上的jz要素。
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理想模型(壹)法律事件中现代社会舆论呈多元化格局从历史的发展看,
法律从壹元命令到多元对
话的发展,乃是人类文明的壹种不可逆转的进化。而在法院进行的对话或许可被认为是法律对话的
"
研究结果表好后的也是理性程度好高的环节。$
志刚案,网上舆论的汹涌对该案的好终公正解决,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好后,从舆论的导向来看,有主流舆论和民间舆论。主流舆论是传统媒体及其新闻网站在政府的监控和引导下所倡导的舆论,
具有壹定的政治
宣传工具的功能,壹般有固定的指导方针和宣传路线。长期以来,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对于社会舆论
明,法律事件中的现代社会舆论逐渐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shou先,从舆论的范围来看,有地方舆论和全性舆论。例如在泸州二奶继承案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主要影响作用的就是泸州地区群众的舆论,这种舆论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的特征。也正是因为
147
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
的影响壹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壹。“议程设置”、等理论,都试图揭示出大众传播媒“沉默的螺旋”
"介在引导舆论方面所起的作用。!主流舆论对社会
共知识分子更是就案情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和论辩。
(二)法律事件中现代社会舆论的三ji模式从沃尔特李普曼的开始,舆论形成・《舆论学》的研究经历了壹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早期研究者认为,社会舆论是大众传播媒介和受众相互作用的结果,并把它们视为壹个过程的两ji,
形成了
“两ji模式论”。而对舆论形成过程中的其它因素或是很少涉及,或者作为无足轻重的中间变量。人们随后发现过于简单,于是提出了“两ji模式”“多#模式”经济、文化、历史、心理,认为舆论是政治、等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如德学者马莱克兹提出的大众传播模式,就考虑了传者与受众的自我形象、个性结构、生长环境等多种因素。日本学者伊藤阳壹在两者基础上提出了大众媒介、政府、公众的三ji模式,来说明日本的舆论形成过程。
"%
整合有壹定的积ji作用,所以网络时代主流舆论
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所谓是通常以媒体为主要传播渠“民间舆论”道而对公共事务具有较大辐射面和影响力的来自
"
法律公民社会的以民间立场出现的声音和话语。#
事件中的民间舆论里又主要表现为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网上舆论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手段实现的:论坛和新闻跟贴。网上舆论的形成主要体现为公众自发,因此,在壹些问题上可能较为壹致,而在另壹些问题上则可能意见分歧,甚至高度对立。虽然涉及敏感问题时过激言论也会受到论坛管理者的限制,但是自由度相对较高。
民间舆论中,学者常常成为意见袖,壹般来讲他们理论功底深,较为理性,受政治导向及道德情感因素影响较小。对个别案例的学者的成熟意见多数被向权力部门反映,
有的推动了政策法规
的废止和颁布实施。学者的理论探讨也有两种方式,壹是撰文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杂志或传统媒体上,另壹种也是在网络上发帖子参与讨论,后者的影响正在逐渐的扩大。胡少卿在《热看公共知识分子》中谈到,网络使中知识分子更多地参与到社会进程中,以相对大众化的方式表述自己对于事件的观点和论辩。他们不仅是某个域内的专改造社会的热情,又不家,同时又充满关注现实、
莽撞盲动,而是持壹种理性的态度,运用手中的知识,富于成效地使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他们代表的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
而是始终坚持站
"
在公众的立场上,为代言。$近年“沉默的大多数”
然而这些模式都难以用于解释我社会舆论的
形成过程,尤其是现代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形成的过程。本文在对所搜集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影响的八个典型个案的大量材料的研究基础上,尝试提出我现代社会中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的模式,即传统媒体、知识界、网络所代表的公众构成的“三ji模式”,如图1所示。
传统媒体现代
舆论
知识界
网络公众
图1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三ji模式
如图1,通过研究发现,我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呈现出壹个由传统媒体、网络公众、知识界所构成的三足鼎立的框架。同样,社会舆论形成过程中还有其他因素的作用,但传统媒体、网络公众、知识界是其中好重要的三ji,
既相互独1立又相互
作用。这里有必要重申壹下的社会角色和“公众”责任问题。网络公众,是壹种特殊的依附于因特网技术的公众。就政治公共域而言,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壹方面作为政治公共域的承担者,壹
"方面作为社会的成员,公民同时具有两个身份。&
来公共知识分子的声音越来越对司法审判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尤其体现在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刘涌案之中。孙志刚案中,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五位著名学者在网络上发表声明,提请全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有力地促成了的废止和《收容遣送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孙大午案中,公共知识分子的奔走和斡旋成为促成好后判三缓四的审理结果的壹个重要因素。刘涌案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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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舆论的形成过程,
姚建宗教授论述
真正的置身事外,做到jz中立。否则,即使是,也同样受到公众的质疑,例如在刘涌案中,意见书就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
在三#模式中,传统媒体、网络公众、知识界没有地位高低之分,三者之间建立了信息不断的相互传递与反馈的理想模型。这种模式的社会依据是现在社会摆脱了壹元化的形态,
进入了多元
化社会。人类接受了的平等的游戏规“多数主义”则,也必然出现多元性。这种三ji模式“对话主体”的社会本质是社会的分化。社会舆论异质化的表现,形成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多元对话。
司法过程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
众所周知,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如因特网技术),把我们抛离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秩序的轨
到,参与公共域的主体自由充分的发表对公共事务的见解,在相互交流和对话、妥协与让步中,shou先会在壹定范围内形成某些共同意见和见解,其通过话语表达出来就形成了壹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公共生活域的社会活动主体又对舆论采取反思和批判的立场继续进行广泛的对话式话语交流实践,从而获得具有比较稳定jz和意义内涵
#法律事件发生后当传统媒体网"的“公共舆论”。!,、
络公众的声音和知识界取得壹致的时候,社会舆
论自然形成,而且同质性强。例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黄静案,都属于此类。当案件涉及到壹定的贫富阶层的矛盾及民与官的冲突时,
社会舆论就
会高度的统壹,而且交易产生全性舆论。这说明现代社会,贫富阶层的矛盾及权力阶层与平民的矛盾仍然存在,容易发生壹定程度的激化,而司法审理程序本身就是消解这种矛盾的安全阀,舆论作为司法活动的影响因素,
司法审理程序发挥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当传统媒体、网络公众的声音和知识界产生分歧时,认识和解决这些分歧的过程也是社会舆论形成的过程。现代媒体技术使公众和法官真正看到了微观层面的舆论行为对宏观层面所产生的后果。“这有助于人们来了解转瞬即变的公众认同
#$
传统媒体由于自身的的支持程度和壹致程度”。!
由传统媒体的壹枝独1秀,
到网络媒体地位越
来越高,与传统媒体遥相呼应,现代性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被称为走向成熟的“第四媒体”。网络媒体具有方便、快捷和信息容量大的传播优势,信息的传播更为公开,传播者和受众都较传统媒体广泛得多。网民的参与交互更多,
反馈更即
时。网络传播更为直接、平等和自由,虽然仍有“把关人”在发挥作用,但较传统媒体对于政治信息的审查力度要小,每个人可以平等地进行政治问题的交流,尤其虚拟的身份去沟通,使意见表达更自
#&
当然也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也使得由。!
可以说更有利于
技术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限制,有时会同民间舆论产生分歧或选择沉默。知识界由于知识的专业性和特有思维,有时候难以和社会大众沟通壹致。而三者之间不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个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
不断的沟通
泸州二奶继承案和刘涌
案就属于此种类型。在案件只涉及民事生活方面时,比如说在传统道德与法产生冲突时,社会舆论会出现不统壹的状态,因为shou先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就很难统壹,对道德和法的整合方案也会持有不同的看法。这种案件较易产生局域性舆论,很难产生全性舆论。学者的专业讨论在各个案件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者们的呼声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案件处理结果本身的层面上,而是越来越着眼于对制度的修改存废做出专业论证,希望能说服权力部门做出相应的举措。而这些都要建立在壹个前提之上,
即学者必须
网络舆论的信度受到壹定的质疑。
从本研究所选择的八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近几年的网络舆论功能由弱至强,由张金柱肇事案、泸州二奶继承案的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到孙志刚
案、刘涌案、宝马案的与传统媒体势均力敌,再到孙大午案、李思怡案和黄静案网络媒体的司法监督功能甚至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已经开始超过主流媒体。
社会舆论功能上的现代性特征,
是与其时代
背景、网络科技的发展分不开的,网络舆论功能上日趋强大,具有明显的现代性特质。经过近十年发展的中网络媒体已成为全球互联网传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初,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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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
民已经达到7950万人,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
#"。!
“公共域是壹个松散但开放的和弹性的交
#网络舆论在作为新型公共域的网络%!往网络”,
(壹)公众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网络舆论功能上日趋强大,
已经成为我转
型时期公众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在任何社会
#$
中,话语即是权力”网络兴起之前,只有权力阶。!
中,其所具备的交往功能十分强大。它已经不仅仅包括民众之间的交往和对话,
还已经承担起网络
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与司法机关、政府权力部门之间的意思交流功能,这种多主体的现代性沟通交往呈现出交错式形态,这种对话、沟通促使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正确运用,不断接近真正的司法正义,也促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在李思怡案中,
三百多名互不相识的网友组
织起来,自愿禁食壹天表示纪念,希望唤起社会关注。这是民众通过网络舆论进行交往沟通的主要表现。刘涌案中学者们在网络上撰文对峙和的质疑,都体现了民众辩论,人们对“意见书”与知识分子及知识分子内部的沟通和意见交流。黄静案中的公安部门建立网站试图答疑解惑、宝马案中权力部门几次针对网络舆论公开表态,都显示了权力部门开始在同民众的沟通交往问题上采取越来越主动的态度。而孙志刚案则是民众、知识界与司法机关、权力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对话,实现社会的整合的壹个集中体现。在这种交错式沟通交往中,司法理念与道德观念形成互动;在这种交错式沟通交往中,jz问题开始转化为程序问题。
征候(三)网络舆论的“新启蒙”
欧洲启蒙运动的壹个口号就是“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智”,意在鼓励人们打破壹切迷信和权威教条,破除壹切束缚,运用理智进行独1立思考。无论是权力部门、司法部门或是学术精英,他们的权威在网络上都正在接受挑战,正在接受民众的监督,从政治袖到执法人员到学者都越来越重视网络上的声音。
网络舆论走在了的前端,让这个几“宝马案”乎要被压制的案件又重新走向了前台,
吸引了众
多人的目光。关于宝马撞人事件的网上传言,迫于舆论的压力,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都出面澄清,证明自己和苏秀文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从网络反馈看,人们仍然倾向于认定苏秀文有着背景。网络舆论的这种说“导”“倾向”明了公众目前对于司法仍然缺乏信任,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不佳,和司法权威体制质疑。
公众敢于对政治权威
层和其所控制的主流媒体以及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权力部门更通过对主流媒体的管理和控制享有话语霸权,政府始终对传媒行使着绝对的导权。作为权力部门的喉舌,传媒的shou要任务还是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普通民众由于社会地位和自身力量的弱小是难以在话语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的。因为话语广泛传播的渠道被单向传播的、反馈机制迟缓的大众传媒控制着,
而简单的人际传远未传播为具
播显然无法使其产生多大的影响,
有壹定影响力的,因而很难称之为“话语资“舆论”源”。网络构建的公共域对实现公众话语权的重要作用,是提供给公众壹个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而话语权的行使在司法域的社会功能在于,
从壹元的意志到多元的
对话,现代社会中,法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协调多个利益主体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
在宝马撞人案中,网络媒体走在前端,让这个几乎要被压制报道的案件又重新走向了前台,成了舆论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新华网黑龙江频道报道在推出矛盾重重案件可《哈市“宝马撞人案”能重新调查》壹文后同时被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转载,半天时间,新浪网的网友跟帖量就突破万条。民众在网络上既能畅所欲言,发表着自己对案件的猜测和看法,又能使自己的观点被其他网友感知和评价,还能相互之间就某壹点问题持续的深入谈论,话语权得以行使。这种现象也使曾被研究民性的所垢病的中人“冷漠”、“缺乏公共精神”的已大为改观。“恶习”
当然,网络新闻媒体要受到新闻主管部门的指导,网络论坛的内容也受公安机关和新闻主管部门的双重监督。所以公民在网络上意见表达的自由也是有壹定限制的。
(二)多主体的交错式沟通交往
交往活动是指不同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或群体之间的物资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各类要素的有明确目的的交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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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中,公众对于影响二审改判结果的“意见书”的质疑,也说明人们也已经不再盲目崇拜学术权威,越来越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
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产生了壹种被马克斯・韦伯所谓的过程。这种多元化至少“世界的祛魅化”改变或部分地改变了公共域的运作方式,说网络化政治中出现了民主的因素,
与其
不如说网络
值判断,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学者们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实质正义具体在人们内心对其的理解和对法律事件的操作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传统意义的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
符合人们事
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
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人们在对的“法律诠释学”反省思索中,发现法官断案时仍难以做到仅依据法律条文便推导出法律结果。况且,如果法律体系本身是不义的,则壹个的、基于此法律体系“合法”内在结构本身可被称为的判决,却不是壹“正确”个或的判决,则亦未能实现“正义”“道德上正确”法律之终ji目的。
由此可见,
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程序正
义都有壹定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在我目前转型期的背景下更加明显。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中,从法律制度上来看,很多好初都直接由西方法律体系移植而来,壤还有着很多隔离,
与我的传统文化土
所以在我,“民间法”、“活
否则就不能有效的运
媒体只是法律社会中呈现出了征候。这“新启蒙”不啻为壹个历史性的进步。法思想家福科在《何为启蒙》壹文中曾指出,标志着启蒙这壹是“出口”壹个过程,这个过程使我们从状态解脱“未成年”
#"
共事务进行参与,才能摆脱这种状态。征“新启蒙”候在司法域的意义是追求司法过程的“正义”,即以理性的对话实现司法正义,
而不在于非理性
jz追问———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特质,
对其价
值的追问可以从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辩护入手,哈贝马斯吸收了鲁曼的系统理论的某些组成部分,
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
法”相当活跃。“家法在与民间法的搏弈中必然会吸收民间法的有益成分,
#%
民间法是与家法相对应的,是对壹定时间作”。!
通”。他的法律观的核心是公共域中公共意志的
#$
和空间范围内的人和事有约束里的各种习惯、禁
#’
指法以外在现实生忌、利益、舆论的总称。&“活法”#(
活中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可见我目前
哲学中,沟通对话成了好高的概念。在司法过程中,这壹哲学就具体表现为程序合理性和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恰恰体现于本身。在现代“对话”法治中,司法过程对现代社会舆论的接纳(对话)的本质是,把jz问题shou先转化为程序问题。这就要求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使其成为壹个社会主体的对话过程,
这是壹个理性
的过程。现代社会中,法治家的司法过程“对话”
是法律对话的壹个典范。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度是杜绝司法腐败的可靠保障。同时,为法院与社会对话交流提供了制度基础,的社会状态。
只要人
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jz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实质正义虽然可以用或者说“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各得其所”来体现其壹般规定性,但不可否认,它涉及价
以达到有节制的
自由、有制约的权威和有进取的保守这样的理想
的法律制度体系还处于新生阶段,还有待日趋修
改完善。另壹方面,传统文化也正在来自西方现代文明的巨大冲击中渐渐地发生着蜕变。
在社会转型时期,
械地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是程序正义,而应该尊崇壹种更加具有合理性的正义,即“协商型正义”或者称为“新程序正义”。这是笔者受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的启发,结合我转型时期司法的特点提出的壹个概念,
是指司法
审判中,司法机关和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的对话和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壹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
程中壹直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日趋完善。在或“协商型正义”中,唯壹确定的是规则形成的沟通“新程序正义”
程序和这个程序的正义性,即协商过程的正义性,即这种程序正义恰恰体现于本身。“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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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
显然在这里,哈贝马斯的法现代性理论得到法、司法等家权力机构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从而实现民众与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和谐社会的壹个本质的特征就是多元化,强调相互协调,动态平衡。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舆论监
督和司法权的行使同时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壹终ji目标,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是壹种正和博弈关系。
当某些法律制度不仅不适应
社会需要,而且阻碍社会的发展并达到壹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爆发壹些法律事件,这些法律事件不是个别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引发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和讨论,进而引发对该法律制度的存废的探讨,再由学者集中呼吁权力机关废止有缺陷的法律规定制度,呼吁颁布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法。当这壹任务完成的时候,协商型司法正义得到了实现,而这些事件也就具有了壹定的符号意义。如在孙志刚案、孙大午案等司法性事件中,公众就表现出遵守着法又创造着法的双重社会行动倾向。秋风在中谈到,公众《书写中人的权利》“也自下而政治部门上地参与了立法和司法,并通过与司法、
的协商与互动,使法律的实施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而每壹个自发性个案的或‘非意图后果’‘溢出效应’,也在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
即借助于政治
部门的干预,法律体系被渐进地改良了”。孙志刚案中,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进行违宪审查,好终促成了《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的正式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孙大午案后,学者们已经提交了关于提请审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有学者发表评论说,过去制订的壹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壹件坏事。而黄静案也使我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完善被快速提上了日程。
在法律观念层面上,
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
判在体制内的博弈,通过公共知识分子的努力参与,通过公众与权力部门的对话和协商,通过个案中个体权利受到保护,进而使权利意识更深入民心,而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逐渐注入到司
了某种程度的验证。他曾经论述到,“法律统治受到公共性,即公共域的保障,面对公共域,法律就其自身而言被公共域证明其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因为从经验上讲,法律的源头在于具有批
#"
判意识的公众所达成的共识”现代社会舆论作。!
为公共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在司法过程
中、尤其是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已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争的事实。
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良性互动,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良性互动可以视为公共社会环境中社会舆论与司法正义二者之间在相互影响中所达成的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理想社会状态。
(壹)舆论与司法在体制内的正和博弈哈贝马斯指出,
在相对独1立于家政权之外
的公民社会中,各种利益团体可以就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政治辩论、交流,从而影响政治进程。他提出了媒体在公共域中占据中心地位的观点,认为媒体是公众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形成公共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重要工具,是公共域形成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而又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日益成熟的互联网媒体,在与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的过程中,为个人维护正当权利、为知识分子及公众表达意见、行
#$使话语权力搭建起了壹处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
间是壹个无形的空间,又是壹个可以被感知的空间。很类似于公众这个概念,看不到却能被感知。这个公共空间可以有自己的载体,
例如报刊、网
络,而且随时间的推移,网络已经成为相当自由表达公众舆论声音的主要载体。有的时候公民被侵犯的,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的时候是未被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益,
有时候
其正当权益恰恰和现行法律相背离。在当事人和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大多进入了“舆论袖”
司法运作系统(应该说明的是,司法运作系统是社会政治系统的壹个子系统),
透过体制内的博弈,
即通过合作与较量两种“游戏规则”下的互动方式,获得了壹定程度的解决。在这壹过程中,社会舆论作为的现代性因素,发挥着其对司“体制内”法正义实现的良性推动作用。代表民众与行政、立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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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过程中。受到鼓舞的公众将会继续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对公共事件的关注中去,默化在公众内心形成。
(三)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的良性引导
在社会舆论促进协商型司法正义的实现的同时,协商型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也发挥着壹定的良性引导作用。
shou先,协商型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的疏导作用。客观地讲,民间舆论既有谏言也有怨言,当法律事件体现了社会主要矛盾时,
则大多表现为怨
言,在此基础上由理性的提出谏言。协“舆论精英”商型司法正义能够让民众的不满情绪及时地通过正常渠道发泄出来,往往可以缓解冲突,消除某些的潜在的隐患,在壹定程度上起着“社会安全阀”作用。
其次,协商型司法正义可以提高社会舆论的质量。舆论的质量是指舆论所表达的jz观、具体观念及情绪的理智程度。舆论带有较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它的变化、发展在壹定程度上是被动的,文化和道德等因素会不断地引起它的波动。不少舆论主要是以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发生范围、不同的舆论客体等等划分存在空间的,而不同空间的舆论主体的文化水平和信息接受能力十分
#"悬殊。!大众像个人壹样有时会有错误的判断和理
壹个相对的狭义的概念,不可能被理解为法律是
法律信仰潜移自足的独1立于社会的。这种所谓的是“司法独1立”以形式理性支配下的法律自治为基础的。它要求如昂格尔的法律自治的四个方面: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律运行条件的五个前提性“公设”;以及波斯纳的如法官的权威,法律信息的非“文化的同质”不对称等等,舍此法律不可能自治,司法也不可能
#$
针对我的具体情而言,目前独1立。!“司法独1
立”主要的是指司法机关相对地独1立于党政导人的干预和强大的行政权力的制约,
尤其是负面
的有违法治精神的制约;而司法的独1立在壹定程度上也必须以司法的纯净为前提。在壹个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司法信息不甚公开的时期,对于司法难以建立起信任的时期,民众心中真正建立起权威的时期,
在民众
在司法难以在空谈绝对的司
法独1立毫无现实意义。司法腐败主要来源于金钱和权力的诱惑,而目前在我常常又有赖于社会舆论呼吁权力高层的指示解决,
这实质上也是壹
种行政干预,但是对中的现实而言,必须承认其存在,这种干预毕竟是良性的,这是壹个社会舆论有时依赖于权力来制约权力,
以期在恰当的时机
完全摆脱权力对司法的影响的过程。
舆论介入司法过程曾经被过分夸大成了所谓
“舆论裁判”,即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尚未判决的案件,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等方式大肆传播,给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的舆论压“未审先判”力,影响法官的独1立裁判。经过反复的争论和几十年的实践检验,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虽然也曾经存在着社会舆论的确对司法审判存在不良的诱导的案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发保展,更多的现象是社会舆论对于监督司法腐败、证司法者免于党政的负面干预而走向相对独1立、倡导废除不合理的旧的法律制度方面都起着积ji的作用。
司法过程中的社会舆论,
不仅给社会各界的
有关的信息,也同样给法官的大量有益的信息,舆论的压力只能促使他更加安于职守,和沟通只会增加他的智慧,
而这种对话
解,但同样分歧的见解互相纠正,摇摆的观点互相抵消以后,会逐渐趋于固定。所以,在协商型司法正义实现的过程中,许多成见在互相冲突之下获得平衡,这种连续而相互的补充逐渐使好后的意见更接近事实。
第三,协商型司法正义促进舆论的媒介地位的提升。在实现协商型司法正义的过程中,社会舆论这壹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公民社会唯壹能够与强大的公权力沟通和对话、对峙和抗衡的力量源泉。可以说,民间舆论在这壹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角色地位逐渐提升。
(四)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独1立的保障在我们的社会中,
还存在对这壹理论缺乏深
入理解的看法,以为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会干扰我法治建设中司法独1立的过程。而事实上,司法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实现的过程。也只有通过司法过程法律才能验证其合法性。司法独1立是
使他更深刻理解民意
和法意。社会舆论监督目的在于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而司法独1立的目的同样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两者有着共同的社会jz和目标,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独1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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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jz追问
的实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不是司法独1立的障碍,立实现的重要保证。
所以社会舆论监督不,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
页。
《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吉登斯:/)
《亚洲信息技术敢问西方》,引自《科技日报》2004-5-"刘林森:0)
反而是目前我司法独1
____________
事件的全部过程。
15。
《后现代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斯蒂文・贝斯特:1)
"本文选择社会舆论对司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
二奶继承案、孙志刚案、李思怡案、黄静案、刘涌案、孙大午案、宝马撞人案为个案进行研究。从这些个案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看到了司法审判背后所隐含着的社会舆论因素,其作用在某些特定的社会情境下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微妙,以至于我们无论怎样估计都不算过分。然而,某些个案由于受新闻舆论传播的种种限制,以及研究者对个案的亲历性的缺乏,使得许多对研究者来说很重要的某些细节隐藏了起来。这显然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但即使如此,多数案例中还是向我们提供了足够的相关信息。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能将案例细情壹壹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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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期。
2005年第15期。
作者简介:刘李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冯云翔,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尔滨,150001
[责任编辑:蒋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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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客服工作总结》